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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重大举措

告别科研机构院(所)长单一任命制 实行竞争上岗
2000-05-19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18日电(记者金振蓉)由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正式出台。

《意见》指出,实行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根据各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和各类科技人才的成长规律,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为基础的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人才队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国家将对科研机构的人事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对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对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国家资助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科研机构,要赋予充分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对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科研机构,推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国家对固定岗位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建立以竞争和流动为核心的动态人事管理机制,实行人才供求市场调节和人才服务社会化。

《意见》指出,绝大部分技术开发类机构和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类机构、农业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少数具有公共服务性质、难以获得经济回报的社会公益类机构和农业类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基础性研究机构要优化组合、分流人才,国家财政集中支持少数重点科研机构。

《意见》提出,要建立科研机构人员规模宏观调控制度,根据国家科技与经济发展需要,稳定一支精干的基础研究队伍,放开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队伍,逐步减少财政支持的人员规模。《意见》要求由各级财政重点支持的科研机构,要在减员增效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流动岗位,优化内部结构和学科队伍配置。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可享有充分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在保障公共服务的同时,可以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其他面向市场的有偿技术服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转为企业,进入企业的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在转制期间,国家本着承认职工过去所做贡献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过渡政策。

《意见》还强调了要构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要在科研机构内部建立以竞争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通过竞争进入关键岗位。对极少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拔尖人才,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吸引、使用的专项政策。此外,我国将逐步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本报北京5月18日电(记者金振蓉)我国科研机构即将告别实行了几十年的院(所)长单一任命制,代之以竞争上岗。这是近日公布的由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共同制定的《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的内容。

《意见》指出,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我国科研机构将引入竞争机制,区别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分别实行主管部门公开招聘、职工选举基础上的主管部门聘用、主管部门直接聘用和委任等多种形式的院(所)长任用制度。

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科研机构今后可自主制定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内部分配改革,解聘、辞退职工,在干部管理权限内任用中层干部,对行政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对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的国家重点科研机构,行业性、区域性重点科研机构,或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机构,可探索实行理事会制,形成理事会决策,院(所)长负责执行和日常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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